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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余琳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余琳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552号之二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立宁,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琳烨,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余琳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7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余琳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镇草坪村x组x栋x单元xx楼xxxx号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琳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镇草坪村x组x栋x单元xx楼xxxx号房屋所有权。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以上查封财产以7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费720元,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预缴(待本案审结时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要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