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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分行与崔岚、崔建民、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分行,崔岚,崔建民,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8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分行。负责人任莉。被执行人崔岚。被执行人崔建民。被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分行与被执行人崔岚、崔建民、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岚、崔建民、王萍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崔岚、崔建民、王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被执行人崔岚、崔建民、王萍已将全部按款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分行支付完毕,并将本案执行费26145元缴纳至本院。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陕0113执恢841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岚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纬零南街第39幢(房产证号:1125102009-1-39)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