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6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675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吴五六(系又聋又哑),男,40岁(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吴五六犯盗窃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吴五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吴五六退赔被害人赵欣人民币二千八百三十四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吴五六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退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及被害人(单位)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宋 青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