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刑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蒋振学诈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刑389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振学,男,生于1969年7月2日。2003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0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振学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振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蒋振学先后在潜江市熊口农场、龙湾镇、总口农场、老新镇、荆州市江陵县三湖农场,骗得蒋某某、徐某、徐某某、黄某某、田某某、朱某某财物共计21900元。二、盗窃罪2016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蒋振学在河南省永城市太丘镇洪石槽村前楼组洪某某家,盗得洪某某停放其家门前的价值2180元的电动车1辆(内有杂牌手机1部)。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振学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振学予以判处。被告人蒋振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诈骗1、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振学在潜江市熊口农场荻湖分场二队蒋某某开设的超市,谎称其承包工程需要送礼,骗得蒋某某价值1390元的黄鹤楼牌盖珍香烟2条、黄鹤楼牌红软香烟3条。2、2016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蒋振学在潜江市龙湾镇荆石路徐某开设的超市,谎称其儿子结婚要办酒席,骗得徐某价值5090元的黄鹤楼牌硬红香烟20条、黄鹤楼牌软珍香烟2条、毛巾30条、礼品袋50个。3、2016年12月5日8上午,被告人蒋振学在潜江市总口农场菜场徐某某开设的超市,谎称其儿子结婚要办酒席,骗得徐某某价值2261元的黄鹤楼牌软珍香烟2条、黄鹤楼牌软红香烟1条、黄鹤楼牌硬红香烟1条、黄鹤楼牌15年原浆白酒2提。4、2016年12月1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蒋振学冒充其双胞胎弟弟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谎称儿子结婚要办酒席,先后在荆州市江陵县三湖农场天星街黄某某开设的小卖部,骗得黄某某价值3644元的黄鹤楼牌盖珍香烟3条、黄鹤楼牌硬红香烟11条、黄鹤楼牌蓝软香烟1条、楚源春白酒6瓶、喜糖60包、礼单本2个、礼品袋150个;在三湖农场天星街田某某开设的超市,骗得田某某价值5373元的黄鹤楼牌软红香烟10条、黄鹤楼牌硬红香烟8条、黄鹤楼牌软珍香烟1条、黄鹤楼牌盖珍香烟1条、黄鹤楼牌蓝软香烟2条、牛栏山牌白酒4瓶、白云边牌白酒2瓶、喜糖50包。5、2017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蒋振学在潜江市老新镇朱某某开设的超市,谎称其儿子结婚要办酒席,骗得朱某某价值4142元的黄鹤楼牌硬红香烟17条、黄鹤楼牌盖珍香烟1条、黄鹤楼牌蓝软香烟3条。被告人蒋振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他人财物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振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某、徐某、徐某某、黄某某、田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某1、侯某某、赵某某、蔡某某、赵某某1、张某某、肖某某、让某某、黄某、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清单及依法调取的售货清单,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潜价认证字[2017]13号、25号、57号、61号、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2016)鄂沙小监释证字第47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2016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蒋振学在河南省永城市太丘镇洪石槽村前楼组洪某某家,盗得洪某某停放于家门前的价值2180元的白色三轮电动车1辆(内有杂牌手机1部)。被告人蒋振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他人财物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振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证人卢小花、张传印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潜价认证字[2017]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振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振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振学曾因犯诈骗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蒋振学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盗窃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被告人蒋振学多次诈骗作案,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蒋振学诈骗、盗窃犯罪所得,依法应分别退赔被害人。根据被告人蒋振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振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蒋振学分别退赔被害人蒋某某黄鹤楼牌盖珍香烟2条、黄鹤楼牌红软香烟3条折款1390元,退赔徐某黄鹤楼牌硬红香烟20条、黄鹤楼牌软珍香烟2条、毛巾30条、礼品袋50个折款5090元,退赔徐某某黄鹤楼牌软真香烟2条、黄鹤楼牌软红香烟1条、黄鹤楼牌硬红香烟1条、黄鹤楼牌15年原浆白酒2提折款2261元,退赔黄某某黄鹤楼牌盖珍香烟3条、黄鹤楼牌硬红香烟11条、黄鹤楼牌蓝软香烟1条、楚源春白酒6瓶、喜糖60包、礼单本2个、礼品袋150个折款3644元,退赔田某某黄鹤楼牌软红香烟10条、黄鹤楼牌硬红香烟8条、黄鹤楼牌软珍香烟1条、黄鹤楼牌盖珍香烟1条、黄鹤楼牌蓝软香烟2条、牛栏山牌白酒4瓶、白云边牌白酒2瓶、喜糖50包折款5373元,退赔朱某某黄鹤楼牌硬红香烟17条、黄鹤楼牌盖珍香烟1条、黄鹤楼牌蓝软香烟3条折款4142元;三、被告人蒋振学退赔洪某某白色三轮电动车1辆(内有杂牌手机1部)折款2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肖玉芳人民陪审员 侯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