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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大宝申请执行张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宝,张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宝,男,1958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代洪,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大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陈大宝56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10元,执行费7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辆未找到被执行人张代洪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或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