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曹国会与聂志武、宋艳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会,聂志武,宋艳玲,于瑞勇,张志红,聂志文,胡彦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876号原告:曹国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聂志武,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宋艳玲,女,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于瑞勇,男,民族、职业不详,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志红,女,民族、职业不详,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下落不明。被告:聂志文,男,民族、职业不详,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下落不明。被告:胡彦波,女,民族、职业不详,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曹国会诉被告聂志武、宋艳玲、于瑞勇、张志红、聂志文、胡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国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志武、宋艳玲、于瑞勇、张志红、聂志文、胡艳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4日,被告聂志武、宋艳玲通过p2p借贷平台(翼龙贷网)与贷出方达成借款意向,与贷出方、温州翼龙贷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网络借款电子借条》。该借条中约定,聂志武、宋艳玲借款70000元,借款利率17%,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日期为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贷出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债权进行转让。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在借入方还清全部资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逾期罚息、违约金的计算不停止。被告聂志武、宋艳玲通过平台取得贷款后2017年3月13日合同到期,但是未按时还款。原告作为借款平台的运营负责人和风险防控人,对债权进行了收购,并以短信形式通知了借款人。2017年4月14日向贷出方支付本金70000元,并垫付所有欠息。至此原告取得了贷出方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借入方须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各项义务。于瑞勇、张志红、聂志文、胡艳波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聂志武、宋艳玲、于瑞勇、张志红、聂志文、胡艳波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聂志武、宋艳玲通过p2p借贷平台,与贷出方、温州翼龙贷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网络借款电子借条》。该借条中约定,被告聂志武、宋艳玲借款70000元,借款利率17%,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止,由被告于瑞勇、张志红、聂志文、胡艳波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期间,贷出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出贷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债权进行转让。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借款人还清全部资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被告聂志武、宋艳玲借款后将利息结算至2017年2月14日,剩余利息及本金没有偿还。按合同约定,如果借款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60天,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提前到期。2017年4月14日,原告曹国会作为借款平台的运营负责人和风险防控人,对债权进行了收购并以短信形式通知了借款人,给贷出方支付本金70000元并垫付全部利息。原告曹国会取得了贷出方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络电子借条、贷款收费明细表、借款承诺书、担保函、债权垫付凭证、关联关系证明函、短信通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按照《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对债权进行收购,并以约定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聂志武、宋艳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于瑞勇、张志红、聂志文、胡艳波自愿为被告聂志武、宋艳玲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故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志武、宋艳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向原告曹国会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0元,从2017年2月1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每元每月0.02元计算)。二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于瑞勇、张志红、聂志文、胡艳波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聂志武、宋艳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布仁巴雅尔审判员胡海生人民陪审员牡丹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恬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