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白庙村村民委员会与邵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白庙村村民委员会,邵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冀0391民初1708号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白庙村村民��员会,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瑞青,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河北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艳军,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白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邵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邵艳军系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白庙村村民委���会村民,秦皇岛开发区计生委聘用的计生干部。2010年2月份,被告带领原告村一名育龄妇女去秦皇岛开发区医院进行常规检查,当日乘坐公交车返还途中下车时摔伤,被告伤后在本市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由秦皇岛开发区计生委已经核销。2010年10月10日被告因要到外地治病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承诺于2011年10月10日前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年年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邵艳军同意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20,000元,但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的时间,取得了原告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内容不宜公开。审判员孙庆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欣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