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宜莲、黄勤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宜莲,黄勤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宜莲,女,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二新华印刷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黄勤培,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刘宜莲与被执行人黄勤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3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暂计至2016年11月29日的利息共计1237935元,本案执行费147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勤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黄勤培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勤培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4、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三明市自来水公司有工程款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查,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本院已于2017年2月28日冻结该工程款。5、因被执行人黄勤培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将并入(2016)闽0402执2496号案件一并执行,待上述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后,统一扣划该款项进行分配。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目前实现债权金额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勤培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发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