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田发祥申请执行严国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发祥,严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田发祥,男,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严国立,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田发祥申请执行严国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严国立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田发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国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国立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发祥借款433600元,案件受理费7768元,执行费640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国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