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泽东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泽东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7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泽东,男,1954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7日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逮捕。于2017年8月15日被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林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泽东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谢茂俊、陈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泽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被告人彭泽东为修木楼,未经山场主同意,擅自到永顺县泽家镇泽家居委会谢古坪组“枇杷冲”处,无证采伐李某2、杨某2、陈某1、李某3等农户责任山林木23株,其中柏木树21株,马尾松树2株。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盗伐的19株林木立木蓄积为4.1986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彭某1证言;2、证人龙某1证言、证人向某1证言;3、证人杨某1证言;4、证人李某1证言、证人李某2证言;5、证人杨某2证言;6、被害人陈某1陈述;7、证人李某3证言;8、证人李某4证言;9、证人杨某3证言;10、证人杨某4证言;11、证人彭某2证言;12、证人田某1证言;13、证人彭某3证言;14、证人彭某4证言;15、被告人彭泽东供述与辩解;16、永顺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一)、彭泽东砍伐林木现场点蔸、检尺笔录及彭泽东“枇杷冲”林木采伐图;17、彭泽东砍伐林木(2017年6月7日)实物检尺笔录;18、永顺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6月22日)现场勘查笔录(第二次)、彭泽东砍伐林木案点蔸笔录及彭泽东砍伐林木案现场图、示意图;19、永顺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6月29日现场勘验笔录(第三次)及对山场主李某2、杨某2同意砍伐的柏子树所加工成的原木进行检尺;20、“枇杷冲”砍伐林木现场勘查照片19张及作案工具油锯照片1张;21、永顺县林业局证明;22、林木采伐许可证(湘4300040665);23、泽家居委会谢古坪组居民《关于请求严惩偷树强盗的报告》;24、《社员自留山使用证》;25、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对彭某5询问笔录;26、彭泽东“枇杷冲”林木砍伐表及山场主同意彭泽东砍伐的原木表;27、黄某1资格证书;28、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永森公(泽)鉴聘字(2017)0012号、0015号鉴定聘请书,杨某5资格证书、鉴定人杨某5鉴定意见、永顺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29、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说明;30、户籍证明;3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32、陈某1、李某1等人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泽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无证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198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泽东辩称,在此期间深深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各位受害人带来了伤害和损失,十分后悔,以后一定悔过自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请求司法机关宽在处理,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被告人彭泽东为修木楼,到永顺县泽家镇泽家居委会谢古坪组小地名“枇杷冲”处,无证采伐李某2责任山中柏木树4株、彭某6家山场柏木树1株、李某3责任山柏木树2株、杨某2责任山中柏木树2株、陈某1责任山柏木树3株,在靠永顺方向偏坡山场上砍伐10株柏木树、2株松树。其中��告人彭泽东所砍伐的杨某2山场柏木2株、彭某6山场柏木1株以及李某2山场中所砍伐4株柏木树中的2株在砍伐前分别征得了杨某2、彭某6、李某2的同意。被告人彭泽东共盗伐林木19株。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6月30日对被告人彭泽东采伐的林木原木进行扣押。被告人彭泽东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泽家派出所网上追逃,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南车站派出所于2017年7月26日将其查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泽东取得了陈某1、李某1、杨某3、李某2等人的谅解。经鉴定,被告人彭泽东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4.1986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证人彭某1证言,证明了2017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被告人彭泽东在小地名“枇杷冲”用彭某1的油锯盗伐林木的事实。2、证人龙某1证言、证人向某1证言,证明了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彭泽东雇请龙某1、向某1在小地名“枇杷冲”对其砍伐的林木进行修理丫枝,并按照彭泽东和彭某1量好尺寸用油锯对砍倒的林木进行裁截的事实。3、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了2017年5月中旬杨某1在被告人彭某1、彭泽东砍伐现场将被告人彭某1砍伐的原木用水牛从山上拖至公路上后,又接受被告人彭泽东雇请将被告人彭泽东砍伐的原木进行集中打堆的事实。4、证人李某1证言、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在小地名“枇杷冲”砍伐林木前李某2只同意被告人彭泽东在李某2责任山中砍伐2株林木,而被告人彭泽东多砍伐的2株林木没有征得山场主李某2的同意。5、证人杨某2证言,证明了被��人彭泽东在小地名“枇杷冲”杨某2山场中所砍伐的2株林木在砍伐前征得了杨某2的同意。6、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在未经山场主陈某1的同意情况下,将小地名“枇杷冲”陈某1山场中的林木砍伐3株的事实。7、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在未经山场主李某3同意的情况下在小地名“枇杷冲”砍伐李某3责任山中的2株柏木树的事实。8、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了证人李某4系泽家镇泽家居委会护林员,李某4之兄李某8在小地名“枇杷冲”山场中的林木被盗伐。因李某5在外打工联系不上,案发后被告人彭泽东以砍错界子为由,给李某4补400元钱,李某4拒收,并证明2017年5月22日,李某4将偷树的事给当地林业站马站长反映了,后李某4与本村护林员杨某4及袁某1等人到现场看后,发��现场砍伐了30多株林木。李某4作为护林员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9、证人杨某3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未经杨某3同意的情况下盗伐了杨某3小地名“枇杷冲”山场中的林木。10、证人杨某4证言,证明了杨某4系泽家镇泽家村谢古坪组的护林员,杨某4证实小地名“枇杷冲”是指一个大湾,上面的责任山有泽家谢古坪村人的,也有西那村的。2017年5月25日杨某4与本组的护林员李某4在“枇杷冲”山上发现山上留有柏木树伐桩30多蔸,还有2株马尾松树伐蔸。11、证人彭某2证言,证明了彭某2系泽家镇西那村的护林员,大约在2017年5月18日上午,彭某2路过小地名“枇杷冲”看见彭泽东拖砍倒的树。2017年5月19日,彭某2到“枇杷冲”砍树现场发现“枇杷冲”共砍伐林木30株左右,其中“偏坡上砍伐了10根柏���树、2根马尾松,并证明“枇杷冲”处山场是西那村与泽家村谢古坪组交界。12、证人田某1证言,证明了田某1听说其侄女在“枇杷冲”责任山中的柏木树被他人偷砍,其侄女听说后要求田某1替自己到森林派出所报案的事实。13、证人彭某3证言,证明了彭某1、彭泽东于2017年5月中旬在泽家镇泽家居委会谢古坪组“枇杷冲”处盗伐林木期间彭某1向彭某3借钱支付工钱的事实。14、证人彭某4证言,证明了证人彭某4于2017年5月10日左右在“枇杷冲”发现被告人彭泽东请人用水牛拖树,并将这一情况告知田某1,后听田某1讲山上大约砍有新鲜林木痕迹30多根。15、被告人彭泽东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为修木楼,到永顺县泽家镇泽家居委会谢古坪组小地名“枇杷冲”处��无证采伐李某2责任山中柏木树4株、彭某6家山场柏木树1株、李某3责任山柏木树2株、杨某2责任山中柏木树2株、陈某1责任山柏木树3株,在靠永顺方向偏坡山场上砍伐10株柏木树、2株松树。其中被告人彭泽东所砍伐的杨某2山场柏木2株、彭某6山场柏木1株以及李某2山场中所砍伐4株柏木树中的2株在砍伐前征得了杨某2、彭某6、李某2的同意。被告人彭泽东共盗伐林木19株。16、永顺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一)、彭泽东砍伐林木现场点蔸、检尺笔录及彭泽东“枇杷冲”林木采伐图,证明了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6月7日在泽家镇西那村村民向某3的见证下、在被砍伐责任山树主:李某3、陈某1、向某2、李某6、李某4、彭某2在场的情况下,在砍树人彭泽东指认下,对“枇杷冲”砍伐现场进行勘查,并进行现场点蔸,柏木树为21根,马尾松为2根,���23株林木为被告人彭泽东所砍伐。17、彭泽东砍伐林木(2017年6月7日)实物检尺笔录,证明了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6月7日在向某2、彭某2、李某4、李某3、陈某1、李某6的参加下,在见证人向某3见证下及被告人彭泽东确认下由林业技术员对彭泽东在小地名“枇杷冲”砍伐的柏原木23件,松原木4件规格进行检尺。18、永顺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6月22日)现场勘查笔录(第二次)、彭泽东砍伐林木案点蔸笔录及彭泽东砍伐林木案现场图、示意图,证明了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6月22日会同林业技术人员黄某1在被告人彭泽东指认下,在杨某4、彭某2、向某1、杨某2在场下对永顺县泽家镇泽家居委会谢古坪组小地名“枇杷冲”砍伐现场再次勘查,彭某1砍伐柏木树现场内遗留的伐桩与被告人彭泽东砍伐柏木树遗留的��桩以第二个土坪为界,经受害人指认第一个土坪李某2山场内遗留4蔸柏木树伐桩,杨某2家山场内遗留有2蔸柏木树伐桩,李某3家山场遗留有2蔸柏木树伐桩,第二个土坪陈某1家责任山遗留有3蔸柏木树伐桩,与第二个土坪接界靠永顺方向偏坡处内遗留有10蔸柏树伐桩、2蔸马尾松伐桩(偏坡处责任山权属有争议)。以上山场内遗留伐桩是彭泽东砍伐林木所留的伐桩。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并对砍伐现场的位置进行确定及由林业技术员黄某1对彭泽东所砍伐的以上23蔸林木蔸径进行检尺(不含彭某6山场一株柏木)。19、永顺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6月29日现场勘验笔录(第三次)及对山场主李某2、杨某2同意砍伐的柏子树所加工成的原木进行检尺,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所采伐的林木中,其中采伐杨某2山场中的2株柏木树、采伐李某2山场中的2株柏木树��在采伐前征得了李某2、杨某2同意,并由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彭泽东指认下,在彭某2的在场下对得到两人同意砍伐的伐蔸与遗留下的柏原木进行比对后对现场柏原木4件规格进行检尺。20、“枇杷冲”砍伐林木现场勘查照片19张及作案工具油锯照片1张,证明了砍伐现场环境概貌,山场主李某3、陈某1、彭泽东指认伐蔸概貌,李某2、彭泽东确认李某2同意彭泽东砍伐的2株柏木树蔸,彭泽东在现场指认杨某2同意其砍伐的2株柏木伐蔸概貌以及油锯的外形。21、永顺县林业局证明,证明了泽家镇泽家居委会谢古坪组小地名“枇杷冲”的林地与西那居委会河西组林地交界,由于当时林地界子有争议,“枇杷冲”处向某2、李某6、向某6等12户农户山林权证没有发放。22、林木采伐许可证(湘4300040665),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于2017年5月5日所领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位置与其所采伐林木现场位置不一致。彭泽东属于擅自采伐他人林木。23、泽家居委会谢古坪组居民《关于请求严惩偷树强盗的报告》,证明了泽家居委会谢古坪组居民李某3、向某2、李某7等人发现小地名“枇杷冲”林木被盗伐40根要求严惩盗伐林木的人。24、《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盗伐林木的权属事实。25、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对彭某5询问笔录,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在小地名“枇杷冲“采伐的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6、彭泽东“枇杷冲”林木砍伐表及山场主同意彭泽东砍伐的原木表,证明了林业技术员杨某5对被告人彭泽东盗伐的林木及山场主李某2、杨某2同意砍伐的林木原木4件的原木材积数量进行换算。27、黄某1资格证书,证明了黄某1系永顺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28、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永森公(泽)鉴聘字(2017)0012号、0015号鉴定聘请书,杨某5资格证书、鉴定人杨某5鉴定意见、永顺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了永顺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永顺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杨某5对被告人彭泽东盗伐林木案的树种、立木蓄积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共计遗留原木27件(其中柏原木23件,马尾松原木4件)原木材积3.56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5.0942立方米(除去李某2和杨某2同意砍伐的柏原木后,原木材积为2.939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4.1986立方米)。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并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人彭泽东及被害人李某3、陈某1、李某1。29、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说明,证明了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6月30日对被告人彭泽东采伐的林木原木进行扣押。30、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身份情况。3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因涉嫌盗伐林木案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泽家派出所网上追逃;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南车站派出所于2017年7月26日将其查获归案。32、陈某1、李某1等人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彭泽东取得了受害人陈某1、李某1等人谅解。33.李某2、梁某1、杨某3申请,证明被告人彭泽东取得被害方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泽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证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活立木蓄积达4.198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伐林木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泽东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泽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彭泽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泽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所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仁 州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世同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