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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8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世芳与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芳,曾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654号原告王世芳,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曾霞,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芳诉被告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王世芳撤回对被告曾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顺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