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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袁国林诉舒强、内江市汉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林,舒强,内江市汉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022号原告:袁国林,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系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强,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内江市。被告:内江市汉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82350410W。法定代表人:龙贻宗。原告袁国林诉被告舒强、内江市汉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袁国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国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袁国林负担。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