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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临沂鑫冠运输有限公司(17)5508鑫冠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鑫冠运输有限公司,任纪峰,唐磊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5508号 原告:临沂鑫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举,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纪峰,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黄墩农场,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30723491X。 被告:唐磊磊,男,1983年12月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新立村一组。 原告临沂鑫冠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纪峰、唐磊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临沂鑫冠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鑫冠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临沂鑫冠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健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葛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