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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7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彭小海与昆明市官渡区天和珠宝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海,昆明市官渡区天和珠宝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7256号原告彭小海,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周贇、李萍,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天和珠宝经营部经营者郑丽霞经营场所昆明市金源大道。委托代理人张利岩,男,回族,郑州市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彭小海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天和珠宝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彭小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天和珠宝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小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小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天和珠宝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彭小海承担,退还原告彭小海435元。审 判 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纪雁萍人民陪审员  张莲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思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