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4260号原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孙xx。原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