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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鹏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7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曾用名王亮),男,汉族,1994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鹏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菊园烧烤店与该店老板李某1发生争执,群众报警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建国街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指派民警曲某、张某、寇书海带领辅警付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民警将王鹏带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建国街派出所门前时,王鹏拒不配合且辱骂民警,在其要殴打民警被害人曲某时,民警被害人张某将其按倒在地进行控制,王鹏遂辱骂、撕扯,并用双脚踢踹民警曲某、张某下半身,致曲某、张某腿部、手部损伤。经诊断:曲某双膝软组织挫伤、左手挫破伤;张某右手软组织挫伤,右大腿外伤。公安机关于当日在现场将被告人王鹏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接警单、情况说明、警官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被害人曲某、张某陈述,证人付某、李某1、李某2、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鹏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鹏当庭自愿认罪,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苗世云人民陪审员  刁正儒人民陪审员  张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昱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