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括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括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括丁,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2009年4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6月6日因赌博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5年7月21日因盗窃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括丁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括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括丁潜入本县玉壶镇东头村坳头被害人胡某老家中,在一楼房间内盗取老酒约40斤。后被胡某发现而未得逞,并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的两桶老酒价值为人民币129元。被告人胡括丁于2017年8月2日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玉壶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括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质证无异议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登记保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括丁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括丁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括丁有前科,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括丁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括丁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括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括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4日予以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塑料桶二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琼琼代书记员 赵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