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赔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兰州林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林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甘7101行赔初37号原告兰州林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勤街44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张护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金平,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哲,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和平街94号。法定代表人杨安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小萍,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杜江,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兰州林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兰州林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永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审理中,原告兰州林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林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林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民航撤回起诉。审判长李青审判员张新权代理审判员岳亚丽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金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