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铁刚诉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铁刚,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829号原告:郭铁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践,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湘子庙街56号。原告郭铁刚与被告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郭铁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铁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铁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铁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