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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春华与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深圳市某某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69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海君,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宝如,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董超伟人民陪审员  张 和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佳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