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唐天英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0722刑申1号唐天英: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5)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害人伤情不构成轻伤、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你对受害人伤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9日向你送达了该鉴定意见书,且鉴定意见通知书上已明确告知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提出补充、重新鉴定申请,你在鉴定书封面上签名称无异议。故原判采信伤情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你申诉称未对受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你于2014年2月11日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即认可推了一下受害人,结合证人卿玉华证言、受害人陈述,原判认定你与受害人发生过肢体接触,证据确实。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请求无证据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