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余世锋与被告范振杰、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锋,范振杰,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572号原告:余世锋,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范振杰,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王玉玲,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余世锋与被告范振杰、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范振杰并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兰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