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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余世锋与被告范振杰、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锋,范振杰,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572号原告:余世锋,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范振杰,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王玉玲,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余世锋与被告范振杰、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范振杰并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兰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