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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愿与姜永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愿,姜永新,胡大江,张世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635号申请人张愿,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姜永新,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南充市邻水县人。被执行人胡大江,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张世蓉,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泸州市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8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愿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姜永新、胡大江、张世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成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