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行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文才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0行初174号原告王文才,男,194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路侠,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663094191J),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经路增2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季厌庸,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娜,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才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才负担。审 判 长 姜宝珍人民陪审员 赵惠芝人民陪审员 翟淑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