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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佳兴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维贵、郭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兴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维贵,郭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414号原告:四川佳兴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飞跃街1号楼2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60288185T。法定代表人:谢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海,男,汉族,公司员工。被告:阳维贵,男,生于1974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郭小燕,女,生于1977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四川佳兴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与被告阳维贵、郭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佳兴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兴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川佳兴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佳兴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婉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