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才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才金,张俊,罗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法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才金,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执行人:张俊,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执行人:罗昌美,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才金、张俊、罗昌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才金、张俊、罗昌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俊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李才金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