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法、高林林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法,高林林,李文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法,男,回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林林,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君,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如飞,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法、高林林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法、高林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李文君于该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文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文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李文君负担,李文君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10254元,应予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郭法、高林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