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金贺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金贺,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贺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贺及其辩护人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害人朱某1通过其朋友王某1与被告人赵金贺相识,相识后,因被害人朱某1准备在梨树县搞养殖业需要资金,于是朱某1找到被告人赵金贺请求赵金贺帮忙贷款。被告人赵金贺谎称能在梨树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源泰村镇银行帮朱某1办一千万元贷款。此后,被告人赵金贺以办理贷款需要走“人情费”为由,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先后多次向朱某1索要办事“人情费”钱,共计人民币221,300.00元,其中朱某1交给赵金贺现金人民币168,300.00元,通过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500.00元,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31,500.00元,微信支付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赵金贺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赵金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证人赵某1、刘某1、沈某1、蒋某1、付某1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4.记账单、微信截图、通话录音光盘;5.情况说明;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北体育街营业所出具的转账记录对账单;7.被告人赵金贺的供诉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赵金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数额有异议,同时认为自己没有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被告人赵金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10500元。1.虽然被害人指认其被骗去的金额为221300元,但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此数额,被告人赵金贺供认的数额为110500元,其中银行转账68000元,手机转账31500元,微信转账1000元,现金10000元,被告人对以上数额能清楚的供认;2.被害人指认的数额现金部分存在不实之处,其指认交付现金为168300元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赵金贺不予认可,被害人还举不出赵金贺的收款凭条,单凭口头陈述及记载不清,形成、来源不明的清单不能认定事实,且自己的指认也不清楚,部分给钱的时间、地点、给钱的方式也陈述不清,其记录明显存在不属实之处;3.被害人提供为168300元的证据存在瑕疵,不应该予以认定。其提供的所谓账单来源不清,没有书证的形成笔录,更没有保留书证原件,该清单也没有赵金贺签字确认,所以该账单不应该作为证据。二、赵某1的证言不应采信。证人陈述过程不真实,与朱某1陈述的完全矛盾,赵某1所说的给两次钱的事实不存在,明显伪证。另外,赵金贺根本不认识赵某1。三、朱某1提供的录音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录音来源不清,没有提取笔录,证据取得不合法,该录音是在朱某1以报案相威胁的情况下产生的,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且关于数额也没有明确的认定,所以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应该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认定犯罪数额存在疑点,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就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对存在疑点的且被告人不予认可的部分不予认可,所以其犯罪数额应该认定为110500元。四、本案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应该考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害人朱某1通过其朋友王某1与被告人赵金贺相识,因朱某1准备在梨树县搞养殖业需要资金,于是朱某1找到赵金贺,请求赵金贺帮忙贷款。赵金贺谎称能在梨树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源泰村镇银行帮朱某1办一千万元的贷款。此后,赵金贺以办理贷款需要走“人情费”为由,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先后多次向朱某1索要办事“人情费”共计人民币113500元,其中转账102500元,微信红包1000元,现金10000元。赵金贺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赵金贺于2017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朱某1因被赵金贺诈骗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金贺系成年人。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8日8时30分许,铁西经侦大队民警在梨树县梨树镇百货大楼西侧农行门口将被告人赵金贺抓捕归案,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曾是赵金贺的亲戚,七、八年前见过赵金贺,赵金贺没找过其办理过贷款的事,自己也没有给别人办贷款的能力,赵金贺没给自己送过钱。5.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支行的综合柜员,2013年或2014年的夏天,通过朋友王1认识赵金贺的,以后再也没有见过面,赵金贺没找过其办理贷款,也没收赵金贺的钱。6.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赵金贺系夫妻关系,她知道赵金贺给朱某1办贷款的事,还和赵金贺去过朱某1的粮库实地考察拍照片,一起去的还有个老头,好像是银行的,赵金贺收过朱某1的钱,具体多少不清楚,自己没见到过钱。7.证人付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朱某1系夫妻关系,曾见过赵金贺两次,被骗20多万元,赵金贺有一次领一个女的到其家粮库考察,自己还用手机给赵金贺汇过款,一次是1万元,一次是2.15万元,自己的手机银行是中国银行,卡号是6217860600001631803。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北体育街营业所出具的转账记录对账单、微信红包记录,综合证实朱某1给赵金贺打款102500元,微信红包1000元。9.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份,自己想贷点款在梨树搞养殖,其朋友王某1说他认识个人,能搞到贷款,但对他也不算太了解,不通过我你可别给他拿钱。后王某1把赵金贺的手机号给我,我就给赵金贺打电话,他说他在四平铁西区中央西路中国人民银行楼下等我,我开车过去与他见了面。赵金贺说他能在梨树农业发展银行给我贷五、六百万,该银行信贷员沈某1(女)是他朋友,找她能贷款。赵金贺说得给他贷款额的5%好处费,元旦之前,贷款肯定能下来。我说行,但我现在没钱,等贷款下来再给你,差不了事。2015年12月9号,我给赵金贺打电话,问他贷款能不能下来了,他说得需要5000元人情费,我说我就有3000元,他说他先替我垫上2000元,让我到爱龄奇医院附近找他。我开车到爱龄奇医院南侧农村信用社楼下,把一沓3000元现金给了赵金贺。2015年12月24号,我给赵金贺打电话催问贷款下没下来,他说给的人情钱太少了,让我往他银行卡打10500元,说元旦前贷款肯定能下来。我立即开车到银行,往赵金贺的卡上打了10500元。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9月28日,先后向我要了221300元人情钱。一直到现在,贷款也没办下来,我到银行查,根本没有我的贷款。我找他索要给他的221300元人情钱,他说他花了,没钱给我。我给赵金贺打款的银行卡是邮政储蓄卡,卡号为6217792430002489992,我打款的邮政储蓄卡号为6217972430002372958。他还有一个建行卡621081084000283967。赵金贺编各种理由,让我给他拿钱,2016年1月4日给他拿了4300元,1月7日给他拿了3000元,1月20日给他拿了5000元,2月1日给他拿了5000元现金,还有银行卡转账,具体哪笔是现金,哪笔是转账,我记不清了,但现金给的都是在爱龄奇医院南侧农村信用社楼下,因为赵金贺当时在该楼上的三、四楼一个贷款公司上班。2015年12月31日,我往他邮政储蓄银行卡上打了10000元,打款地点我记不清了。元旦之后,我看贷款没下来,我找赵金贺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再给我找一家银行,这两家银行不管哪一家贷款下来都行,后找的这家银行是梨树县源泰村镇银行。一次,有个女的给我打电话,电话号是17087688514,说她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她临时有事去不了,让她弟弟代表她和赵金贺一起来考察,不一会儿,赵金贺又给我来电话,说一会银行的人到你粮库去考察,你给人家拿1000元现金,一条烟,不能让人家白去。我立刻买了一条芙蓉王烟,开车去我在梨树县林海镇的顺诚粮库,下午大约3点左右,赵金贺和他媳妇蒋某1领个20多岁男的来了,赵金贺给我介绍说这是银行的,来考察来了,见我来客人了,在办公室跟我唠磕的包工头赵某1就出去了。赵金贺和他媳妇蒋某1在办公室跟我唠磕,跟他一起来的小伙出去转了一圈就回来了,说完事了,留下一些影像资料,临走前,我把1000元现金和一条芙蓉王烟给了赵金贺。这期间,赵金贺多次冲我要钱,说是为给我办事,从他爸手里拿的钱,替我垫了30000多元,我没给他。2月中下旬,我找到赵金贺催问贷款什么时候能下来,他说梨树农业发展银行的沈某1调走了,梨树县源泰村镇银行贷不了了。我说那不行啊,办事的钱我都给你了,得有个说法。赵金贺说那就把钱要回来,找下家银行接着办,我说行。据赵金贺说,找的是梨树县农村信用社,他姐夫跟这家信用社的行长关系好,能贷一千多万元,我一看事已至此,没办法,接着办吧,以后,赵金贺又编种种理由,管我要钱,2016年3月6日给他拿了27000元,其中,7000元是在林海镇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转账,20000元是现金还是转账我记不清了,地点也记不清了。3月18日给他拿了50000元,是现金还是转账我记不清了,地点也记不清了。4月1日给他拿了20000元,地点是在铁西区北沟街野马滩对过邮政储蓄所银行卡转账。4月8日给他拿了12000元,地点是在铁西区北沟街野马滩对过邮政储蓄所或红嘴宾馆邮政储蓄所转账。4月15日给他拿了4000元,给的是现金,地点是在爱龄奇医院南侧农村信用社楼下。4月21日给他拿了20000元,他说总行来人了,让我给他拿20000元,给的是现金,用牛皮纸信封装的,地点是在爱龄奇医院南侧农村信用社楼下,5月8日给他拿了10000元,是在铁西区北沟街沈铁时代春天小区我家,我媳妇用手机银行转账。5月13日给他拿又了10000元,给钱方式和地点我记不清了。5月16日给他拿了21500元,是在铁西区北沟街沈铁时代春天小区我家,我媳妇用手机银行转账。5月17日给他拿了3500元,是在铁西区北沟街沈铁时代春天小区大门外,赵金贺来取的,给的是一沓现金。9月28日我微信给他支付1000元,地点是在铁西区北沟街沈铁时代春天小区我家。最后一次是500元,地点也是在沈铁时代春天小区我家楼下给的现金,赵金贺来取的,具体哪天我忘了。这期间,我问赵金贺贷款啥时能下来,他五一、六一、七一、十一、元旦往后拖我,我到这三家银行去打听,银行说根本没我贷款的事。我就知道被赵金贺骗了。10.被告人赵金贺的供诉与辩解,供认2015年7月份左右,通过朋友王某1认识的朱某1,当时都留了联系电话。2015年11份的时候,朱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忙贷款,后来约好在四平铁西中央西路中国人民银行楼下见面,我和朱某1说认识梨树发展银行的信贷员沈某1,看她能帮你贷多少款,如果钱下来需给沈某1好处,朱某1说“如果钱能贷下来的话,差不了事”,于是我便找到沈某1说“有个整粮库的叫朱某1,想办贷款最好是一千万,能不能办?”沈某1说试试,如果元旦之前能办下来就下来了,如果元旦之前下不来就贷不下来款了。2015年12月初,我也忘记我和朱某1是谁先给谁打的电话了,我说办贷款得先拿人情费,朱某1说行,朱某1在哪里给我的钱我忘了,这次朱某1给我3000元钱,但是我这次给沈某1人情费5000元钱,有2000元是我垫上的,到了12月末贷款也没下来,沈某1就把5000元钱人情费拿给我了,在12月末的一天,朱某1给我打电话问贷款下来了吗,我说拿的钱少了,于是朱某1又往我的邮政储蓄银行里打了10000元钱,我记得我好像把这15000元钱都给沈某1了,是给的现金还是往银行卡里打款我忘记了,过了正月十五左右,贷款没办下来,沈某1将15000元还给我了。元旦之后朱某1看贷款没下来,就又找到我,我就跟他说这家银行不行,我就再给你换一家银行看看行不行,后来我找的是梨树县源泰村镇银行,具体是我找一个姓王的男的,四十岁左右,好像是干贷款的,我和他是发微信朋友圈认识的,我现在也联系不上他了,我也不知道他的电话号,我当时给了他9000元钱办事,一个月左右贷款没办成,他把钱给我退回来了,这个钱我是从沈某1给我退回来的15000元钱里出的,办事期间剩下的6000元钱让我给花了,这6000元钱用于我平时的零花钱了。到了2016年2月份左右,朱某1继续找到我问贷款的事情,我便和朱某1说梨树农业发展银行和梨树源泰村镇银行的贷款都办不了了,我找我的姐夫刘某1找梨树县农村信用社试试,朱某1同意我继续帮他办贷款,我找我姐夫刘某1办这件事时给他拿过三、四次钱,每次都是二、三千元钱,但是后来没办成,刘某1把钱都给我拿回来了。自我帮朱某1办这件事开始的2016年3月6日,朱某1往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打7000元,3月19日又往卡里打15000元,4月1日往卡里打20000元,4月8日往卡里打12000元,4月15日往卡里打4000元,5月8日往我的建行卡里打10000元,还有一次往我的建行卡里打21500元,9月28日朱某1用手机微信给我发红包付款五次共1000元。除此以外朱某1还给我现金三、四次,有一次是3400元,其他的几次是二、三千元钱。我算了一下,朱某1打到我卡里和发到我手机里的钱总共是100500元,朱某1总共给我的现金是一万多元钱。从给朱某1办贷款时起一年多时间,钱都让我陆续花了,有时候吃饭、买烟、买衣服和日常花销,朱某1管我要过钱,我说过完年给,后来也没给上。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1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赵金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犯罪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赵金贺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诈骗数额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证人赵某1所说的给赵金贺两次现金的事实不存在,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害人提供的记账单及录音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记账单及录音来源不清,没有提取笔录,证据取得不合法,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赵某1虽然两次证实看到朱某1给赵金贺现金,但无相关银行流水账予以佐证,故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提供的记账单及录音来源不清,且没有提取笔录,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赵金贺所骗取的被害人的钱款依法应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金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金贺退赔被害人朱某1人民币11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井艳人民陪审员 张宇龙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