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日嘎啦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吉日嘎啦达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724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692899-2。法定代表人韩冬梅,系公司经理,地址:公司地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新世纪家园19号楼1号公寓家馨物业,诉讼委托代理人白银,该公司法务,,女,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被告吉日嘎啦达来,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诉被告吉日嘎啦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撒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娜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