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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许锦盛、许跃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锦盛,许跃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486号申请执行人许锦盛,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许跃杨,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许锦盛与被告许跃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8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锦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跃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锦盛未实现债权3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许跃杨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4486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