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袁安与郭传春、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安,郭传春,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155号申请执行人:袁安(曾用名袁家安),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郭传春,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9905551C,住所地泗洪县西环路东侧花鸟市场西边。法定代表人:陈绍月,该公司经理黄昱程,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袁杰,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100198,汉族,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桥南路1号。依据(2016)苏1324民初6800333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郭传春、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袁安工程款102300元,且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另给付袁安逾期付款利息,郭传春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计3000元被执行人袁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昱程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经申请执行人袁安黄昱程申请,2017年58月18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8月216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袁杰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2017年9月5日,本院冻结泗洪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泗洪县四河实验学校教学楼的工程款及其承建泗洪县龙集小学宿舍楼抗震楼加固工程的工程款(均尚未达到提取条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