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钱廷会、张云芬、张柱芬、张宝生、张卜地申请执行张显祥、张显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廷会,张云芬,张柱芬,张宝生,张卜地,张显祥,张显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钱廷会,女,195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张云芬,女,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张柱芬,女,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剑河县。申请执行人张宝生,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张卜地,女,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显祥,男,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显胜,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钱廷会、张云芬、张柱芬、张宝生、张卜地申请执行张显祥、张显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由二被执行人支付五申请人经济损失154035.63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显祥、张显胜未自动履行义务,钱廷会、张云芬、张柱芬、张宝生、张卜地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显祥、张显胜正在服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