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葵、徐久高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葵,徐久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67号申请人:罗葵,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徐久高,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罗葵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久高在黄冈市新九城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26.1%在予以保全。申请人罗葵和担保人王卫华自愿以其位于黄州区西湖村小区1幢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葵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久高在黄冈市新九城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26.1%,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罗葵和担保人王卫华位于黄州区西湖村小区1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黄冈市房产证黄州字第061719-××2、061719-××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罗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曼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