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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杰与张爱学、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杰,张爱学,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380号原告:XX杰,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爱学,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建华,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XX杰与被告张爱学、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学、王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杰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汝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