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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常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常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4242号原告:程某,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常某,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常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昕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