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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立功与王晓杰、高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功,王晓杰,高文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873号原告:张立功,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被告:王晓杰,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被告:高文达,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功与被告王晓杰、被告高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功于2017年10月24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立功负担。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