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立功与王晓杰、高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功,王晓杰,高文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873号原告:张立功,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被告:王晓杰,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被告:高文达,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功与被告王晓杰、被告高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功于2017年10月24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张立功负担。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