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尚小艳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小艳,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422号之一原告:尚小艳,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贵州省大方县沙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小麟,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尚小艳诉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尚小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购买“南天·星月时代广场”1-25-17号住房预先支付的费用共计29809.00元;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为购买“南天·星月时代广场”1-25-17号住房所支付的定金1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应将本案给付之诉变更为确认原告尚小艳对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确认之诉。经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拒绝进行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小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0元,退还原告尚小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