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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蔡德荣与宋跃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荣,宋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蔡德荣,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宋跃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民终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跃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德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跃民银行存款_____9640____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俊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