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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德守、朴艺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德守,朴艺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1874号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07546888。法定代表人:赵久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兴雷,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娇,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郑德守,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朴艺松,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平区。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德守、朴艺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