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93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哈比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廷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