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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李辉与张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张志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1081号原告李辉,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志普,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李辉与被告张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普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对被告张志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