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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甲芳与被执行人尤春苓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甲芳,尤春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崔甲芳被执行人:尤春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甲芳与被执行人尤春苓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甲芳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228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