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81年7月6日,汉族,无业,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范某,男,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九队职工,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502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执851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