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关荣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荣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荣贵,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85********,锡伯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桦甸市阳光嘉园小区C区*号楼***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荣贵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荣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关荣贵饮酒后驾驶临时牌照为吉BC64**号的小型轿车,沿桦甸市清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莲花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荣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03mg/100ml。并认为,被告人关荣贵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关荣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荣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关荣贵饮酒后驾驶临时牌照为吉BC64**号的小型轿车,沿桦甸市清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莲花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荣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03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关荣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戚龙江证言、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民警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荣贵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关荣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关荣贵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荣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大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荆成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