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6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朋朋。解除保全申请人:康英华。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远征。解除保全申请人:魏哲。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负责人:王东,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诉被告孙晓强、李朋朋、康英华、李远征、魏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冀1122民初6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孙晓强、李朋朋、康英华、李远征、魏哲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冀112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向武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李朋朋、康英华、李远征、魏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朋朋、康英华、李远征、魏哲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李朋朋、康英华、李远征、魏哲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李朋朋名下车牌号为冀T×××××奇瑞牌汽车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李远征名下车牌号为冀T×××××长安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兴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