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福建、夏立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建,夏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40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建,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夏立刚,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王福建与被执行人夏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缴纳执行费536.37元,实际已经实现债权4953.68元,未执行标的为38007.69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27民初293号案件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刘明博执行员 杜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