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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耀东与镇平县柳泉铺镇大石桥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东,镇平县柳泉铺镇大石桥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2885号原告:李耀东,男。被告:镇平县柳泉铺镇大石桥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镇平县柳泉铺付营村。代表人:邵成文。原告李耀东与被告镇平县柳泉铺镇大石桥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耀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初,被告聘请我到被告大石桥清真寺工作,担任阿訇。到2014年底,被告已清结工资,并讲明2015年月工资按壹仟元计付。直至2015年农历七月底,未发放分文。原告找被告负责人,其以种种理由推托支付。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的宗教场地担任阿訇,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清真寺欠李阿訇2015年工资款柒仟元2015年9月6号(加盖有柳泉铺镇大石桥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公章)”。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的宗教场地担任阿訇,为被告处理事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欠条一份欠工资7000元,是对该笔欠款的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00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镇平县柳泉铺镇大石桥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耀东工资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