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3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殷伟与于海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伟,于海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303民初2086号 原告:殷伟,男,汉族,1980年6月2日生,铁路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于海礁,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生,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伟诉被告于海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告诉错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殷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伟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于春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