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殷伟与于海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伟,于海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303民初2086号 原告:殷伟,男,汉族,1980年6月2日生,铁路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于海礁,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生,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伟诉被告于海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告诉错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殷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伟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于春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