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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吴祥兴与董红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祥兴,董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祥兴,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董红芳,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吴祥兴与董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董红芳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董红芳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董红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董红芳的去向。根据本院(2017)浙012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11000元及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执行费156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董红芳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吴祥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董红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