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晋良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良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48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晋良安,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3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良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青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良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日8时许,被告人晋良安来到简阳市平泉镇堤坝街农贸市场内,将正在买菜的被害人霍某某放于身旁手拉车内的一粉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300元、3张银行卡、1张身份证。2017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晋良安再次来到该农贸市场内伺机盗窃时,被被害人霍某某发现。霍某某与家人将晋良安抓获,并报警移交公安机关。被告人晋良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晋良安将所盗现金主要用于吸食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晋良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被害人霍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良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晋良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晋良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晋良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晋良安对被害人霍某某的损失5300元予以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镊子、剪刀各一把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